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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 |
作者:李太成 章…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1-7 14:34:27 |
标报价失误了,应重新进行合理的变更评估。关于这一点《工程法律和ICE合同》有定论:①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费率是错误的和不经济作为理由,来争辩它们不应被用于变更估价是不合理的。②如果承包商报价错误或不经济,不应企图让他通过过大的变更估价来弥补其损失。
另一种倾向是认为某个合同单价太高,需重新订一个单价,工程师愿意这样做。例如,某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有混凝土伸缩缝泡沫板材料的项目。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为GB止水的2倍。GB止水比较贵,显然承包商的报价偏高。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师指令施工支洞增加混凝土衬砌工作,在对永久缝闭孔泡沫板评估时发生了争论。有人认为,原BOQ单价太高不适用,既然是变更项目,就应该重新估价。这种观点也是违背了FIDIC合同的宗旨。
6 现场记录的确认
对承包商提交的现场记录,出于保护工程师自身利益的考虑,工程师往往拒绝签字,这种现象很常见。但是这并不证明该记录无效。争议审查机构在对某项争议复审后认为,如果工程师仅仅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拒绝在承包商提交的记录上签字,如果这些记录是对工作的合理描述,则其仍然是有效的。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工程师应在提交的记录上签字。如果工程师对承包商要求签字有怀疑,他可以加上“工程师的签字仅作为记录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支付权利的批准”之类的备注。
7 结 语
通过参加某国际招标投标工程及施工的全过程,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观察认为:
(1)如果某工程采用引进外资,建议仲裁机构采用北京国际对外经济贸易委促进会——仲裁委员会。 (2)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 (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变更也是不正常的。经验证明一个不完善的及时指令要比一个完善的但不及时的指令要好许多。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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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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